申请人李荣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明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雪锋,经理。被执行人崔炳海,男,汉族。
关于李荣昌与崔炳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利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4784.72元及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炳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有商业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崔炳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保险金90484.93元(重型厢式货车,注册车主利津明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