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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荣昌与利津明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炳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利执字第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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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荣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明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雪锋,经理。被执行人崔炳海,男,汉族。

关于李荣昌与崔炳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利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4784.72元及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炳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有商业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崔炳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保险金90484.93元(重型厢式货车,注册车主利津明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