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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有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继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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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有仓被执行人李继泽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永平

申请执行人黄有仓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继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有仓的医疗费20419.9元、护理费7684.5元、误工费13888.5元、残疾赔偿金34313.8元、营养费1090元、伙食补助费4360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1320元,共计89876.7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68127.9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250元,下剩13498.8元由申请执行人黄有仓自负8198.8元,由被执行人李继泽承担5000元(已付117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继泽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有仓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继泽现已全部履行,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继泽,执行费945.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