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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瑞峰、蔡芳与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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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瑞峰。申请执行人蔡芳。被执行人张小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昀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峰、蔡芳与被执行人张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瑞峰住院医疗费29541.55元(被告张小峰已经给付19210.65元)、误工费6370元、护理费4900元、伤残赔偿金3431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820元、住宿费260元、后续医疗费919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10650元、车辆维修费22500元(被告太平洋庆阳保险公司已给付),共计122045.35元(已给付19210.65元),原告蔡芳住院医疗费25260.75元(被告张小峰已经给付19150.05元)、误工费6461元、护理费4200元、伤残赔偿金3431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604元、住宿费560元、后续医疗费35000元,共计110399.55元(已经给付19150.65元),以上三人各项费用合计232444.9元,由被告袁琛君、张小峰赔偿10650元,被告庆阳市陇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太平洋庆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122000元,在商业险内赔偿99794.9元。案件受理费2084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8084元,由被告袁琛君、张小峰负担448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6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峰、蔡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386.67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延年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