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吉玉,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可淑,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可淑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9.56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