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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维库申请陈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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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维库被申请执行人:陈立军

本院在执行王维库申请执行陈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广虎

书记员:龚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