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维库被申请执行人:陈立军
本院在执行王维库申请执行陈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广虎
书记员:龚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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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维库被申请执行人:陈立军
本院在执行王维库申请执行陈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广虎
书记员:龚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