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德超,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高峰,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国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凤凰东街**。理赔电话561**** 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负责人杨延波,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尹德超与被告高峰、李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超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德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维民
书记员:纪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