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于志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451号李爱华与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