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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11)

(2013)丰执字第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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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于志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451号李爱华与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