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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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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宏伟,农民。被执行人董付生,农民。

申请人王宏伟申请执行董付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人王宏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