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桂清。被执行人黄少锋。
申请执行人林桂清与被执行人黄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港北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桂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少锋在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每月有1300元工资收入。现扣留被执行人黄少锋每月8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少锋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除扣留被执行人黄少锋每月800元外。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331.72元,诉讼费2466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黎明审判员:李伯艺审判员:杨树恒
书记员:李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