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被执行人钟某,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4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只要领回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愿意放弃其余部分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已领款4000元并同意结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