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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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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被执行人钟某,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4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只要领回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愿意放弃其余部分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已领款4000元并同意结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