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陀××,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被执行人张×,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被执行人张××,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
本院在执行陀××与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陀××和被执行人张×、张××已于2013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被执行人张×、张××已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陀××,并承担诉讼费300元和执行费9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泽审判员:姚军审判员:潘矗
书记员:何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