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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桂华、田六军申请执行杨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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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桂华,女,汉族,住三台县三元镇。申请执行人田六军,男,汉族,住三台县三元镇。被执行人杨海东,男,汉族,住三台县三元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海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海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旭晖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