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桂华,女,汉族,住三台县三元镇。申请执行人田六军,男,汉族,住三台县三元镇。被执行人杨海东,男,汉族,住三台县三元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海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海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旭晖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