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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巫后义与张大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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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巫后义,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大保,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大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大保银行存款1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