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巫后义,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大保,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大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大保银行存款1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