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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童玉梅与吴春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8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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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童玉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弋江区,在外打工。被执行人:吴春姐,女,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市造船厂退休工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春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春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春姐银行存款56499.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