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梁某林与被执行人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铁执字第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某林,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定代理人梁某卫(系梁某林之父),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系梁某林之母),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黎某,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林与被执行人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铁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