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林,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定代理人梁某卫(系梁某林之父),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系梁某林之母),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黎某,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林与被执行人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铁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