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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庞旺珍与被执行人黄相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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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旺珍,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翁山村**。被执行人黄相民,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西镇村委会黄屋村3队**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胡南南路金星花园****。法定代表人陈培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旺珍与被执行人黄相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叶宗强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