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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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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女,汉族,1935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庭。被执行人雷志春,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雷志春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人民币23795.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