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玉珍,女,汉族,1935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庭。被执行人雷志春,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雷志春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人民币23795.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