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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国清与惠州市邻岭石场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阳法执字第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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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国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2235。委托代理人周佳敏。被执行人惠州市邻岭石场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东阳。委托代理人邓远东。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陈飞龙。委托代理人郑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国清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邻岭石场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合计139259.57元、本案诉讼费336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42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邻岭石场有限公司31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96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汇入案件赔偿款139259.57元,另被执行人惠州市邻岭石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缴交案件诉讼费312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将案件赔偿款及诉讼费合计142379.57元清退给申请人邓国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邓国清,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志锋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