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681X。申请执行人张春娣,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822。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828。申请执行人张建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828。申请执行人张建金,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824。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6836。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曾馨,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望月,女,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身份证号码:×××7943。被执行人邓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6891。
张建辉、张春娣、张建红、张建英、张建金、张建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张望月、邓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先行赔付157231.48元,邓建生赔偿105956.35元,案件受理费10132元(原告预交2000元,余款缓缴),由原告负担1584元,被告张望月、鹏辰公司连带负担5984元,被告邓建生负担256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张望月、鹏辰公司连带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杨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将执行到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先行赔付157231.48元,以上保险赔付款共377231.48元,以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全部已清退给申请执行人。经向惠阳区房管局、车管所、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建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建生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邓建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