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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亮勤与王卫、深圳市恒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阳法执字第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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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亮勤,男,汉族,地址: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5178。委托代理人:陈军玉、刘雄滔。被执行人王卫,男,汉族,地址:河南省兰考县,身份证号:×××2936。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刘超。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亮勤与被执行人王卫、深圳市恒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74413.25元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被执行人王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53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交来案件赔偿款合计77886.25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应收取执行费及受理费合计2673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将案件赔偿款74413.25元清退给申请人李亮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赔偿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李亮勤,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