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会藕,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5214。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会藕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797号,案件执行费为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16日以(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1号为入款案号汇入赔偿款合计81100元。
本院认为:因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划拔登记在(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1号案件款80000元至本案清退,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1号案件的赔偿款提取至本案,以清偿本案赔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1号案件款81100元全部提取至本案清退,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彭会藕80000元的赔偿款及本院1100元执行费。二、终结(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