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怡金,男,汉族,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4410。委托代理人:杨爱文、康志坚。被执行人古小路,女,汉族,地址:惠州市惠东县,身份证号:×××8528。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负责人:陈飞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怡金与被执行人古小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3218.23元,本案受理费787元由被执行人古小路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将案件赔偿款合计43218.23元,另被执行人古小路于2013年9月27日缴交案件受理费787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将赔偿款43218.23元清退给申请人邓怡金,本院受理费787元予以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赔偿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邓怡金,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