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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陈立勇与周锦威民事裁定书

(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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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立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申请人周锦威,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陈立勇与被申请人周锦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锦威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查封肇事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锦威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止。在查封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使用、转让和抵押。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30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温燕香

书记员:邓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