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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宋林刚与被执行人段志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201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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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段志仪,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林刚与被执行人段志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志仪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段志仪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