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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字第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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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希荣,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李美英,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文法,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荣、李美英与被执行人王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8430.65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2月26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文法所有的车牌号鲁××号小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车辆理赔款8480.65元,2013年3月1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向法院支付王文法所有的车牌号鲁××号车辆理赔款7008.83元。2013年3月12日被执行人王文法向法院交付案款1422元,

2012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8430.8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