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本栋。被申请人:杨福荣。
申请人李本栋诉被申请人杨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福荣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以侯庆胜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杨福荣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景成
书记员:孙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