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成义。申请执行人:孙会玲。申请执行人:孙启琮。申请执行人:孙磊。被执行人:刘玉霞。被执行人:张裴裴。被执行人:张岩。
申请执行人刘成义、孙会玲、孙启琮、孙磊与被执行人刘玉霞、张裴裴、张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过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以此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寿民初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法源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