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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成义、孙会玲等与刘玉霞、张裴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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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成义。申请执行人:孙会玲。申请执行人:孙启琮。申请执行人:孙磊。被执行人:刘玉霞。被执行人:张裴裴。被执行人:张岩。

申请执行人刘成义、孙会玲、孙启琮、孙磊与被执行人刘玉霞、张裴裴、张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过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以此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寿民初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法源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