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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纪长霞、谢兴丁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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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纪长霞,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申请人:谢兴丁,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纪长霞、谢兴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纪长霞、谢兴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纪长霞一次性赔偿谢兴丁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6930元、护理费2944.5元、营养费60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30元、物损200元、补偿费315.5元。合计11300元(已支付) 二、纪长霞、谢兴丁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