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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9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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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银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银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王庆河

书记员:王书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