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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3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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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甲,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乙,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于某某甲、于某某乙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