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孙中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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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孙中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