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刘义煌,女,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席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丁可光,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李翔、刘义煌与被执行人席锐、丁可光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1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席锐、丁可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锐、丁可光的银行存款67838元(含执行费745元、利息4621元、诉讼费484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