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丰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明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毕巧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5261元及执行费37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明辉有库存货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汪明辉所有的与执行款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叶剑峰(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