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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丰秋霞与程君武、毕巧仙、汪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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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丰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明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毕巧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5261元及执行费37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明辉有库存货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汪明辉所有的与执行款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叶剑峰(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