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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士臣、葛志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六金执字第00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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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士臣被执行人葛志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士臣与被执行人葛志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志美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长: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