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海、付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海,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付树琴,女,汉族,无业。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海、付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付树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605元至李沧法院账户,案款已发还至申请人。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