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人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张双双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双双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梁超毅执行员温泉飞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