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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行字第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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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人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张双双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双双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梁超毅执行员温泉飞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