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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邱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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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杏花村**C02。组织机构代码76081390-1。法定代表人:包正南,董事长。被执行人:邱玉珍,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2012年2月2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玉珍名下的银行存款46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