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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貌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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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貌萍。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貌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379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4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3796.9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