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强厚,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田世显,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原告王强厚诉被告田世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龙民三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世梅审判员:柳金红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栾德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