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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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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立军。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阎春年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