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利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利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李国艳代理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