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杏花村**C02。组织机构代码76081390-1法定代表人:包正南,董事长。被告:张国旺,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旺名下的银行存款5466.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