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弘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亿红创意策划制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达维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
李弘基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亿红创意策划制作有限公司、达维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李弘基与、江门市蓬江区亿红创意策划制作有限公司、达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李弘基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28094.77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公司赔偿李弘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428094.7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江门市蓬江区亿红创意策划制作有限公司、达维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李弘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陈纪雄用于对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亿红创意策划制作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存款92754.93元和陈纪雄用于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车辆暂时查找不到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委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至今未见函复。经将本院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陈纪雄用于对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亿红创意策划制作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存款92754.93元和陈纪雄用于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车辆暂时查找不到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俊明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