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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蒋道勤、张银虎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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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道勤,男,36岁,1976年7月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小伊乡吴郑村,捕前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2012年8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田淑琴,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银虎,男,38岁,1974年11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甘沟村。2012年8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慧霞,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道勤、张银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道勤及其辩护人田淑琴、被告人张银虎及其辩护人李慧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蒋道勤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供认,辩称其没有拿棍棒打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写的借条和去银行取钱,其没有强迫。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道勤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辩请给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银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未做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银虎系从犯,属于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辩请给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人蒋道勤因妻子张某某彻夜未归便怀疑其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不断追问下,张某某谎称自己于8月2日晚在新文理学院对面的一家旅馆内被孔某某强奸。被告人蒋道勤遂与被告人张银虎商议后,由被告人张银虎谎称蒋道勤被人骗去工程款去找该人要钱为由,叫来陈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帮忙。当晚9时左右张某某将被害人孔某某约至在本市河滨公园一舞厅跳完舞。二人走到舞厅门口时,张某某借故返回舞厅,蒋道勤和张银虎强行将被害人孔某某拉上由陈某某驾驶的白色面包车,行驶至石鼓镇党家村后山沙家塬上。蒋道勤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孔某某绑在一棵树上,采用拳打脚踢、用皮带抽、棍棒打等方式对孔某某进行殴打,张银虎对孔某某扇了几巴掌。被害人孔某某被迫承认自己强奸了张某某。蒋道勤、张银虎便以私了为由与孔某某协商,迫使孔某某答应给蒋道勤30000元私了。蒋道勤、张银虎等用车将孔某某拉到宝光路一农行自动取款机处,孔某某用银行卡取出200元,又写下一张30000元的借条一并交给蒋道勤。被告人蒋道勤、张银虎当晚将孔某某放走让其筹钱,并以发短信、去被害人家中要钱等方式多次进行催要。赃款200元已挥霍。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道勤、张银虎亲属赔偿被害人孔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其中被告人蒋道勤亲属赔付3500元,被告人张银虎亲属赔付1000元),已当即履行完毕。被害人孔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道勤、张银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道勤关于其没有拿棍棒打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写的借条和去银行取钱的辩解意见不能与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道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银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道勤、张银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敲诈勒索金额30000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均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道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银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莲人民陪审员:李生华人民陪审员:谭德金

书记员:徐文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