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应涛,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2008年5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2008年7月28日因犯强迫妇女卖浮动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抓获,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辩护人贾朝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朝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至5月间,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预谋由王某某购买电话卡、开办银行卡帐户,朱应涛拨打电话实施敲诈勒索。2013年6月,朱应涛在厦门打工期间,使用王某某在四川购买并邮寄过来的电话卡通过114查询台,查到被害人冯某某、周某的号码,并拨打该号码以有人委托报复或有人要检举经济问题为由,迫使被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到指定帐户摆平此事的方式,勒索冯某某人民币50000元、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得逞后被告人朱应涛分配赃款4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配赃款100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业务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被害人财物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应涛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辩护被告人朱应涛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依照被告人朱应涛、王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应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三、随案移送的现金100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跃兰审判员:曹大志人民陪审员:何永华
书记员:赵与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