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聪海,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聪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假释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聪海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监狱表扬;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同改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聪海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已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不再犯法,经委托审前调查,社区也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聪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