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礼星,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礼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易礼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易礼星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易礼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易礼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礼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胡中岳人民审判员:卢胜杰
书记员:肖芝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