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松华,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1日经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犯抢劫罪,2012年5月30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发现其涉嫌有漏罪,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于2013年10月10日从邵阳监狱提回。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松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万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松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伍松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李某某请肖珍满(另案处理)为她向被害人陈某某收账,并给了肖珍满一张2.5万元的欠条。同时,李某某与肖珍满约定,收到账后提成40%至50%。2009年1月11日14时许,肖珍满纠集被告人伍松华及“神经”、“狗坨”(均另案处理)一起去给李某某收账,并将被害人陈某某从新宁县金石镇小百花宾馆303房间带至新宁县回龙镇岩塘村山上的杉树林中。期间,“神经”向被害人陈某某了解到他给李某某写了张1.5万元的欠条,还了部分,还欠李某某4千元钱。“神经”怀疑这张2.5万元的欠条有问题,便让被害人陈某某开着免提与李某某通电话。李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质问2.5万元的欠条是怎么回事时不做声。“神经”便拿起陈某某的手机跟李某某通电话,质问她为什么给他假欠条,账不给她收了,但之前讲好的他们应得的2.5万元提成不能少,要陈某某和李某某平摊这2.5万元,其中陈某某出1.3万元、李某某出1.2万元后才放人。被害人陈某某在杉树林待了一个多小时后,“神经”向被害人陈某某表明他出了1.3万元后就将他放走。被害人陈某某被迫答应“神经”同意出1.3万元,并联系夏某某送钱过来。被告人伍松华等人收到1.3万元后才将被害人陈某某放走。事后,被告人伍松华和肖珍满每人各分得2千元,其余9千元被“神经”、“狗坨”拿走。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伍松华和肖珍满共同退还赃款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和夏某某、刘某某、鄢某某在新宁县金石镇小百花宾馆303房间玩牌。一伙人(包括陈某某的前女友李某某)冲进房间强行将陈某某拖出房间,拖到一辆银白色小车内。上车后,陈某某被蒙住眼睛,手被绑住。过了一个多小时,陈某某被带下车走了一段路,然后被绑在一棵树上,旁边站着三个男子。一个瘦瘦的男子讲陈某某欠他老板四万元钱,其中二万五千元有欠条,他们收钱花费五千元,要陈某某出四万五千元。陈某某讲他没欠那么多钱。陈某某和他们老板通电话时听出是他前女朋友李某某,就质问李某某。那个瘦瘦的男子就接过电话质问李某某为什么给假借条,并说他们不管收账的事,但要二万五千元钱,李某某出一万二千元,陈某某出一万三千元。陈某某就打电话给夏某某要他送钱过来,夏某某说要鄢某某和刘某某来送钱。在回龙镇鄢某某和刘某某拿到陈某某的卡,取出钱后交给那个瘦瘦的男子,陈某某才得以离开。2、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李某某与陈某某恋爱期间,陈某某向李某某借了两万元,其中一万五千元钱有欠条。他们分手后,陈某某一直没有还钱。2009年1月11日,李某某得知陈某某在小百花宾馆303房间玩,李某某就喊来伍松华等人帮她收账。李某某和伍松华等人走到303房间,要陈某某还钱。后伍松华等人将陈某某带往回龙镇,李某某担心出事,就和李某、黎勇赶到回龙。李某某打通伍松华的电话要他们不要打人,并要求见陈某某。后李某某与他们讲僵了,他们讲要二万五千元,不管谁出,并说已经讲妥。李某某再次打通伍松华电话时,伍松华说陈某某已经走了。②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11日中午,陈某某和他的朋友在新宁县金石镇小百花宾馆303房间打牌,刘某某也在303房间玩。有五六个人冲进房间打陈某某,并将他带走。陈某某的朋友鄢某某在303房间等陈某某。晚上7时许,鄢某某接到陈某某的电话,然后鄢某某和刘某某开车去接陈某某,刘某某在一家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二万元。他们到了约定的地点,陈某某和三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刘某某下车后将一万三千元交给其中一个戴帽子的人,然后陈某某和刘某某、鄢某某开车离开。③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11日中午,陈某某和鄢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新宁县金石镇小百花宾馆303房间玩牌。李某某、黎勇等人冲进房间,黎勇动手打了陈某某一耳光,然后将陈某某拖出房间带走了。下午6点多钟,夏某某打电话给鄢某某讲陈某某要他们准备钱。鄢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得知陈某某在回龙寺。鄢某某拿着陈某某的包和刘某某开车赶往回龙寺。鄢某某他们在一农业银行取款机上取出二万元,过了回龙街不远,陈某某和三个人站在路边。鄢某某他们下车后,刘某某拿出一万三千元给一个戴帽子的青年,然后他们开车离开。④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11日下午,夏某某和陈某某、鄢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新宁县金石镇小百花宾馆303房间玩牌。一伙人冲进房间,朝陈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和黎勇讲他们是来收账的,然后将陈某某带走。下午四五点钟左右,陈某某打电话给夏某某要他拿卡到回龙镇取钱救他。夏某某因有事,就要鄢某某拿卡去回龙寺取钱救陈某某。晚上11点半钟,陈某某打电话给夏某某他已经回到新宁县城。⑤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11日,李某某要李某的男朋友肖珍满帮她找陈某某收账,李某就赶到小百花宾馆。他们一起走到小百花宾馆303房间,肖珍满因与陈某某认识,就没有上去。过了一会,伍松华和两个人将陈某某带了出来,肖珍满和他们一起开车将陈某某带走。李某某下来后要李某打电话给肖珍满,肖珍满讲到回龙寺再讲。后来李某和黎勇陪李某某到回龙寺,并联系了肖珍满。他们在回龙寺等到晚上七八点钟,肖珍满没有带陈某某来见面,李某某和黎勇就先回新宁了。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第一现场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小百花宾馆303房间,第二现场位于新宁县回龙镇岩塘村2组进风神岭小路旁,小路两边均为杉树。4、《欠条》证明,2008年3月3日,陈某某借李某某一万五千元,并约定当月还清。5、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9年1月14日,新宁县公安局扣押了肖珍满赃款1700元,2009年1月19日新宁县公安局扣押了肖珍满赃款300元,伍松华赃款2000元。6、新宁县公安局金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出具的《领条》证明,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的肖珍满和伍松华的退赃款共计四千元全部移交新宁县法律服务所,该款由金石法律服务所调解时一并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7、《调解协议书》、《领条》及《请求对伍松华、肖珍满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申请书》证明,2009年4月24日,伍松华、肖珍满与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伍松华和肖珍满共同退还陈某某一万三千元,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损失,并对他们的行为表示谅解。8、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刑不诉(2012)30号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因肖珍满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肖珍满不起诉。9、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伍松华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2011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止。10、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湘监管狱提函(2013)131关于同意将罪犯伍松华提回重审的函证明,因邵阳市公安局发现伍松华有漏罪,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将罪犯伍松华提回重审,时间六个月。11、另案处理的肖珍满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李某某要肖珍满帮她向陈某某收四万元的账,约定按40%至50%分成,并给了肖珍满一张二万五千元的欠条,另一张一万五千元的欠条没有给肖珍满。之后肖珍满将收账的事告诉伍松华,并要伍松华找人收账。2009年1月11日,李某某打电话告诉肖珍满,陈某某在小百花宾馆。肖珍满和伍松华、“神经”、“狗坨”开车赶到小百花宾馆。当时李某也在那里,肖珍满就和李某说话去了。过了几分钟,伍松华、“神经”、“狗坨”将陈某某带了出来,然后他们将陈某某带到回龙寺往金称市方向去的一条路边,有一片杉树林。伍松华、“神经”、“狗坨”押起陈某某往杉树林走,肖珍满待在车上。李某某打电话给肖珍满要求见陈某某,“神经”不同意。过了不久,他们从杉树林出来,开车往回龙寺方向走。肖珍满在回龙红泰宾馆下车,伍松华将车往新宁方向开。李某某走了之后,伍松华又开车返回,带上肖珍满等人。到了回龙寺交警中队不远的石山边,伍松华将车停下。不久后,陈某某坐上一台黑色小车走了。“神经”拿出二千元钱给肖珍满,肖珍满只要三百元路费,在伍松华的劝说下才拿了那些钱。12、被告人伍松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9年1月11日,肖珍满喊起伍松华、“神经”、“狗把式”到新宁县城帮李某某收账,欠账是四万元,李某某愿意分一半给他们。伍松华驾驶他朋友的湘EA92**车搭载他们从杨田到新宁县城。他们四人在小百花宾馆门口遇到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告诉他们陈某某在303房间。然后他们敲开303房间,当时外号叫“石头”的人打了一个男子一耳光,并将他拖到房门口,“神经”和“狗把式”将这人带下楼,带到湘EA92**车上。伍松华开车往回龙寺方向走,当时车上有肖珍满、“神经”、“狗把式”和陈某某。“神经”问了陈某某欠钱的情况,李某某打电话给肖珍满要求见陈某某,“神经”他们不准。伍松华将车开到塘尾头石山边停下,他们将陈某某带到一个小山坡上,将他绑在一棵杉树上,肖珍满没有下车。他们向陈某某确认欠款情况,并要陈某某与李某某通电话,发现欠条是假的。“神经”就向李某某提出,账不收了,反正要2.5万钱,陈某某出1.3万元,李某某出1.2万元。陈某某答应出1.3万元,就要他朋友送钱过来。陈某某的朋友送了1.3万元钱过来后,交给“神经”,他们就将陈某某放了。之后,“神经”分给伍松华和肖珍满各2千元。13、被告人伍松华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伍松华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松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松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松华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松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松华积极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松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伍松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松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伍松华的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谭芳审判员:李崇义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代理书记员:丁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