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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诉任勇敲诈勒索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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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敲诈勒索文书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国武

代理书记员:帅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