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能武,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康宝力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观山路********。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辩护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能武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长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能武及其辩护人石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郭能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向劲牌有限公司索要财物的部分目的是为了成立救助基金,并无完全占有的意思。辩护人石瑞提出,被告人郭能武的犯罪行为属未遂,且其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郭能武因炒期货亏损而欠债60万元,为偿还债务,遂想到利用其曾在劲牌有限公司工作的经历,向该公司敲诈钱财。之后,被告人郭能武在互联网收集七个因“饮酒过量致死”的案例,虚构当事人所饮用的劲酒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死亡的事实,杜撰“劲牌公司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的文章,同时在武汉市武昌区某充值点购买号码为135××××****、135××××****的手机卡。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郭能武为掩饰真实身份化名“李新”,以南方日报传媒集团二十一世纪网记者的名义,通过135××××****手机号码向劲牌有限公司企业文化中心经理覃某发送短信,称其有一份文件想发送覃某查看,覃某因负责劲牌有限公司的对外宣传工作,便将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告知被告人郭能武。2013年2月5日晚,被告人郭能武与同学胡炼均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进餐后,一人来到武汉市万益达网吧,用135××××****手机号码以“李新”的身份申请注册电子邮箱。当晚10时许,被告人郭能武又来到武汉市奇幻园网吧,使用胡炼均的身份证进行上网,通过电子邮箱向覃某发送三封电子邮件,即报道1“非法添加并虚假标注,中国劲酒涉嫌长期违规违法”、报道2“多品种、大剂量非法添加,中国劲酒屡发致人死亡案”以及一封致信,并在致信中注明“两篇报道计划在2013年3月15日前发布,如有不同意见或协商之处,请短信沟通135××××****,李新”。次日,覃某查看邮件内容后,即向劲牌有限公司领导进行汇报,该公司安排危机处理小组负责人金某处理此事,覃某将金某手机号码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告人郭能武。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郭能武开始通过短信方式与金某联系,指出劲牌有限公司存在隐瞒添加和虚假标注行为,金某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报道文章存在不实之处,被告人郭能武则指责劲牌有限公司逃避责任,以刊发文章对劲牌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相威胁,以建立救助基金的名义索要人民币1500万元,金某予以拒绝。同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郭能武以“李新”的身份再次向覃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之前发送的报道1与报道2两篇文章的融合,文章标题为“虚假标注并隐瞒添加,多次致人伤亡的中国劲酒涉嫌违规违法”,同时继续向金某发送短信,采取威胁手段索要钱财,并主动将索要金额降至800万元,在遭到金某拒绝后又将索要金额降至200万元。期间,劲牌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将被告人郭能武抓获,被告人郭能武敲诈劲牌有限公司钱财的图谋未能得逞。同年10月10日,劲牌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郭能武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人口信息情况、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网吧客户上网实名登记资料、扣押物品照片、短信内容照片、被告人郭能武发送的邮件内容、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金某、覃某的证言;被告人郭能武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以上证据,公诉人、被告人郭能武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能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能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能武辩解其向劲牌有限公司索要财物的部分目的是为成立救助基金,并无完全占有财物的意思,经查,被告人郭能武主观上具有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其提出建立救助基金的事实并无证据证实,对被告人郭能武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能武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能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玲人民陪审员:皮建军人民陪审员:董秋英
书记员:王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